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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小餐饮及食品摊贩 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万安镇政府索引号:LY01918-0100-2018-00046文号:龙新万政〔2018〕46号公文时间:2018-01-31

各村委会: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小餐饮登记办法(试行)》、《福建省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镇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万安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是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村要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食品摊贩经营及划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各村引导小餐饮提升改造经营条件,加大设施设备投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各村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督促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到镇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信息登记。各村食品安全员负责对各村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申请材料的收集、配合政府办事处对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基本要求进行核实。万安镇人民政府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办事处,联系人:李鑫;联系方式:15960909532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强对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明晰具体工作职责,规范食品安全监管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实施。要加强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的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公告登记管理的对象、条件、要求和方式,促进食品经营者主动开展登记。

三、落实监督检查

落实半年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问责机制,将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纳入镇对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内容。



万安镇人民政府

2018年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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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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